房保:

泛指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保證人,但保證之情形又有差別。
例:(1) 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唯由乙君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並為借款人,但所提供之抵押品(房屋)卻為甲君所有,故此案借款人雖是乙君,但甲君當然為提供房屋擔保之保證人,且此抵押標的物由甲君提供並由銀行設定。
(2) A君為公司負責人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並由B君為具有房屋之保證人;此案B君雖有房屋且願為A君之保證人,但卻不需以房屋為擔保品提供銀行設定,原因為A君所申請之產品種類為企業主信貸,故B君僅為附有財力之保證人即可,而不必提供擔保品予以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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