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百分率係自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第二項規定訂立廣告應明示之標準),主要目的在規範銀行業對信用商品(含各類放款、信 用卡及現金卡等)之廣告表示方式。亦即以借款本金為基礎,將利息以外之費用(例:帳務管理費、風險管理費、開辦費、手續費…等)以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 率再加上借款利率成為「總費用百分率」,因此可以明確反應實際的借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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