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為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放款:
屬於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一環,如簡單依放款年限可分為短期授信、中期授信與長期授信。但如依抵押品又分為有擔保品放款與無擔保品放款。
有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訂單貸款。
(2)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汽車貸款。
(3)長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7-3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屋貸款。
無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小額信貸。
(2)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個人信貸。
(3)長期放款:一般年限為7-2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貸附加之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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