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

「抵押權設定」一般會發生原因大多為債務人(借款人)向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借貸申請時,債權人為保障其權益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設定之作為〈例:土地、建 物〉。一般而言,所謂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謂之抵押權。
而抵押權之設定,需經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同意、會同債權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方成立(土地豋記規則第4條)。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權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土地豋記規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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