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往來:

若發生支票退票達3張(含)以上且未經辦理清償註記者,票據交換所會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期間為三年,待拒絕往來時間期滿,或於屆滿前將發生的全部退票,皆 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紇之註記者,均得申請恢復往來。除此以外,聯徵中心也會根據情況加以顯示,亦即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 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俗稱退補)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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