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證:

定義為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Previous
Next Post »
0 Komen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