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相對於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亦即如一旦主債務人還款出現問題,債權人 (例:銀行)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甚而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而不必等待其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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