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

即指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不能僅以其應分擔之部分為限,而拒絕全部清償之責任之意。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無限公司之股東、有限 公司之董事、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負連帶責任之人,即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有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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