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平均攤還法(即本金定額攤還法):

本金平均攤還法(即本金定額攤還法):
1. 條件: 計算基礎為全部貸款本金每月平均分攤,利息則按貸款餘額逐期計算。
2. 特點: 
(1.) 計算較本息平均攤還法簡易。
(2.) 每月攤還之本金金額固定,但每月償付之利息金額則逐月遞減。
3. 計算方式:
(1.) 試算公式:
* 平均每月應攤付本金金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月數
(公式中:還款總月數=貸款年期×12)
(2.) 每月應攤還本金與利息試算:
* 每月應付本息金額=每月應還本金+每月應付利息
* 每月應付利息金額=本金餘額×月利率
(公式中:月利率=年利率÷12)

本息平均攤還法(即本息定額攤還法):

本息平均攤還法(即本息定額攤還法):
1. 條件:
(1.)計算基礎為採年金法將貸款期間內全部貸款本金與利息平均分攤於每一期中償付。
(2.)以貸款利率不變為要件,求出每月之平均攤還率,故當利率調整時,必須依剩餘期間重新計算。
2. 特點:
(1.) 在利率不變的條件下,每月攤還金額相等,對於還款預算較易掌握。
(2.) 由於每月償付之貸款本息金額相等,故有本金償付金額逐月遞增及利息償付金額逐月遞減現象。
(3.) 計算過程較為複雜。
3. 計算方式:
(1.) 試算公式:
每月應付本息金額之平均攤還率={[(1+月利率)^月數]×月利率}÷{[(1+月利率)^月數]-1}
(公式中:月利率 = 年利率/12 ; 月數=貸款年期 x 12)
(2.) 每月應攤還本金與利息試算:
* 平均每月應攤付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每月應付本息金額之平均攤還率
=每月應還本金金額+每月應付利息金額
* 每月應付利息金額=本金餘額×月利率
* 每月應還本金金額=平均每月應攤付本息金額-每月應付利息金額

、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百分率係自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第二項規定訂立廣告應明示之標準),主要目的在規範銀行業對信用商品(含各類放款、信 用卡及現金卡等)之廣告表示方式。亦即以借款本金為基礎,將利息以外之費用(例:帳務管理費、風險管理費、開辦費、手續費…等)以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 率再加上借款利率成為「總費用百分率」,因此可以明確反應實際的借款成本。

鑑價:

鑑價:
鑑價係由融資者委託專業鑑價人員對其財產進行價值的評定,針對其申貸所附相關之動產、不動產,乃至週邊資源、生活機能、運輸工具、商機價值、未來期望潛力、市場趨勢商譽等,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是申請貸款徵信中重要的一環,對於融資的取得具相當程度的決定性作用。

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又稱保證連帶,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謂。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責任,其數人相互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 證之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為足,惟其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皆無不可彼此間有無意思聯絡,亦非所問。共 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外仍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以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
即指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不能僅以其應分擔之部分為限,而拒絕全部清償之責任之意。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無限公司之股東、有限 公司之董事、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負連帶責任之人,即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有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相對於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亦即如一旦主債務人還款出現問題,債權人 (例:銀行)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甚而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而不必等待其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